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实施编码 | 11230100002277003E300201400702101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
承诺办结时限 | 2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座机04518264180512333 | 监督投诉 | 座机045182641805045182641805 |
办公时间 | 每月1-25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45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面向自然人 | 行业类别: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人生事件: 无 | |
特定对象:无 | |||
行使内容 | 接收材料审核办理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监督处室 | 工伤保险科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委托情况 | 无 | ||
受理条件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
办理渠道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办理流程 | 需要进行医疗费报销的参保单位,根据报销所需材料贮备齐全后至经办机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出具《工伤保险报销业务受理回执单》,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收取材料,经科室待遇核定人员进行待遇核定(15个工作日),内部复审(2个工作日),经办、主任签字(1个工作日),财务科拨付(1个工作日),通过哈尔滨银行拨付到企业账户(哈行1个工作日、非哈行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