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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实施编码 11230100002277003E300201400601601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量限制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座机0451-87153832 监督投诉 座机0451-87153494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6:45(法定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 行业类别: 无 人生事件: 无
特定对象:无
行使内容 是否集中办理
监督处室 稽核处
禁止性要求
委托情况
受理条件 已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减员业务的参保职工,或按个体劳动者办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在城居保办理退休并符合接收条件的,转入地城居保已开具接收函。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初审。 3.工作人员受理。 4.业务人员办理。 5.工作人员反馈结果。
办理流程图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纸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联合审批 压缩比例 0%
结果名称 受理 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楼C区
办理时间 每月1-25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6:45(法定工作日)
邮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邮政编码 150010
承办处室 账户管理处和各区社保中心 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序号 问题 解答
暂无

办理流程

流程图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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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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