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政府采购
索  引 号: 230100/2023-00001 主题分类:
标      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      号: 哈财采[2023]264号
发文日期: 20230320 成文日期: 2023-03-20
关  键 词: 公平竞争,清理 库,营商环境,政府采购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0 11:09:3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

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财采2023264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对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专项工作的要求,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

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不得因供应商为外资企业而拒绝其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府采购等政策;不得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以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便利度

2.进一步压缩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应在网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在0.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步生成中标(成交)通知书供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下载,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3.实行“承诺+信用管理”,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对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供应商,如其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健全政府采购支付数据预警监控机制。完善推广政府采购支付预警平台应用,供应商可适时通过采购平台支付预警功能模块查询合同支付资金来源,支付审批所处环节相关信息,督促采购人及时审核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5.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6.加大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项目为2%)。

7.提高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适合首付制的项目,采购人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提高至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提高至70%以上(含),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支付资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

8.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创新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方式,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专栏,利用中标(成交)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向省级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备案准入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9.严格落实财政部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使用绿色包装的通知》(哈财采〔2020〕867号)等要求,继续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品目清单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绿色产品认证的货物,应优先或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货物;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

五、构建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模式

10.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分析处理”的智能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建立对相关当事人的资质审查机制,实现对供应商开标评标环节的资质核验;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嵌入新版政府采购平台,针对政府采购运行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控点,开展智能监控、实时预警。重点加大对供应商作出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力度,并对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电子档案云存储管理标准,强化政府采购关键信息保护,保障电子档案安全。

12.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救济渠道。新版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平台系统已正式上线,各区、县(市)财政监管部门、市本级采购人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哈财采〔2023〕230号)的有关规定,分级分角色对供应商线上提交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提高询问、质疑、投诉的效率和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便利度。

    13.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资质管理。依托“大数据”管理,建立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的资质审查机制和定期核查清理机制。采购人、相关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供应商“信用+承诺”等相关资质进行核验并定期对核验结果进行统计,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

14.开展保证金清理清退专项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等规定开展自查梳理,对应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及时清理清退,对不予退还的或者无法退还的,依法履行公告、上缴国库等程序。各区、县(市)财政监管部门应组织本级采购人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社会代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同联动,认真落实执行要求。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季度考核内容,部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市)考核,市财政局将按季度据此考核区、县(市)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采购办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的通知.DOC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