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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100/2023-0001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      题: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2023]11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日 成文日期: 2023-12-01
关  键 词: 企业电子印章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8 09:52:0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哈尔滨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应用管理,确保企 业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 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 定》(国发〔1999〕25号)、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9〕7号)、《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由制作者签名的包括持有者信息和图形化内容的数据,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

第三条 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哈尔滨市统一组织建设,为我市注册企业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以及相关应用等功能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可靠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加盖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二)企业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

(三)签署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四)签署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六条 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哈尔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认可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材料,并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规划、建设、管理企业电子印章工作。建设和管理哈尔滨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为全市政务服务领域有需求的业务部门提供对接服务。

  第八条 哈尔滨市公安局依照公安机关职能职责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存续状态核验服务。

  第十条 哈尔滨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企业电子印章密钥的管理。

第三章 申领与制作

第十一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免费申领相应的电子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十二条 制作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可由申请人提供实体印模图像或由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印章印模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企业电子印章,并参照实体印章管理要求对电子印章进行管理,企业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依法授权其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签名密钥应由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并控制保管。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管,并由持有人定期修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申请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自动失效;

(一)企业类型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

(二)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三)企业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

(四)其他情形引起企业电子印章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注销或者撤销合并;

(二)其他情形引起企业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电子印章换领、注销,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材料。

第十八条 如无特殊要求,企业电子印章有效期与电子印章所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均为一年),企业应在其电子印章所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内,通过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证书更新续期,若逾期未办理更新手续,企业电子印章将自动失效。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数字证书到期提醒机制,主动提醒电子印章持有人申请证书更新续期。

  第四章 应用与推广

  第十九条 通过对接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应用,明确部门职责。

一)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推动全市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商事领域的应用。

(三)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应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健全密码保障体系,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制定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应当采取集中存储,分级授权、制发、管理,统一验证的模式部署,确保电子印章数据的统一管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的各类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第三方提供;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措施,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等机制,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电子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由于口令泄露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电子印章持有人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行为,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使用企业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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