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100/2022-0000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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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 | ||
文 号: | [2022]19号 |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关 键 词: | 高压电力;资金分摊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 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 价格〔2021〕694号)要求,解决城镇范围内招商引资等企业红 线外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电力接
入工程用电电力用户(不包含新建住宅小区)。
(二)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是指从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电力用户提出
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三)各相关供电主体明确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内容及标
准,在设计阶段即提前介入,给予准确指导,做到全面规范、科
学合理、依法合规、确保安全。
二、 费用分摊机制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投资界面 延伸至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 外,不得由电力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从电力用 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各相关 供电主体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 由政府统筹建设资金。由政府、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的电力
用户接入工程,建设周期应当满足电力用户的合理接电需求。
(一)政府投资范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 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按我市既有政策执行。
(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范围
1.哈尔滨市三环线道路范围以内及重点规划开发区域新 (改、扩)建的110(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公共电力线路:
以电缆敷设方式建设为主,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
2.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至开发区
划红线内的变电站或开闭所。
3.专线电力用户:以电源变电站的出线构架(或电缆线路的
终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出线间隔及二次
保护设备)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
4.普通高压电力用户:以电力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开关 (环网)站或既有架空线路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 电设施(架空线路含柱上一二次融合开关、熔断器等开断设备及
其他附属设备)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
5.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小微企业、零散居 民电力用户:以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 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所有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各相关供电主体
投资建设。
6.其他低压电力用户:以公共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
侧供电设施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
7.计量装置:
(1)高压新装、低压零散新装电能表,新建居配工程电能
表,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
(2)零散新装、新建居配工程低压互感器,安装于电力用
户红线外的高压计量专用互感器,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
(三)政府与各相关供电主体分摊投资范围
本办法列举两种费用分摊投资方式,由相关政府与相关供电
主体自行选择。
1. 方式一:除上述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外,其 他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先期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 主体按双方各50%比例出资形成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指定 资金池。由各相关供电主体先行利用资金池费用,按照标准测算 投资。电力工程投运后,在规定时限内,用户实际运行年平均负 荷达到用户报装容量30%及以上的,由各相关供电主体对该电力 工程出资并注入资金池;未达到报装容量30%的,由属地区县(市)
政府对该电力工程出资并注入资金池。
2. 方式二: 除上述由政府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外,其 他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建部分 (包括线路通道、电缆管廊、管道等设施)投资建设,供电企业
负责电气部分投资建设。
对特殊工程事项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三、 资产处置及运营维护
本办法所述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成后,应当符合各相关供电 主体工程验收和接收标准,资产经市政府审批后移交至各相关供 电主体。移交后,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由各相关供电
主体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 附则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