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哈中法〔2024〕1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
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各区、县(市)税务局、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的实施意见(试
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23
日
2024
年
5
月
23
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
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哈尔滨市企
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
1.破产信息告知。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
25
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2.申报主体。
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
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
应当书面提请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配合。
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认
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债权及相关滞纳金、罚款
等债权的申报主体,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报
主体。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
定及时申报债权。
3.申报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
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
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
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
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
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4.申报期限及逾期申报后果。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
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税收
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5.债权登记及审查确认。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载申报债权额、申报债
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
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债权异议处理。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有异
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
征收依据等。
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7.积极行使表决权。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
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重整案件中,欠缴税款和滞纳
金的债权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分别行使表决权。
8.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
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
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
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
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二、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
9.纳税申报。
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簿资料,据实补办人
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债
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在破产程序
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状态期
间有缴纳税款义务的,或债务人企业有涉嫌漏报少缴税款的,
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
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
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
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款,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
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以破产
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
接申报缴纳。
10.非正常户解除。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
行为接受处罚,并补办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
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的非正常
户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
状态为非正常户的,应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
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11.发票领用。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
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
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
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
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
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
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
挂失、补办等手续。
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
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
产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由
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
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
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
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
起
15
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13.税收减免。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纳税确有困难
的,
税务机
关可以
依管理
人申请
,按照
《房产
税暂行
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
策的规定,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4.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
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15.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破产
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
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
审查,便利办理。
三、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
16.保全措施解除。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
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
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
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
当予以支持配合。税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
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税务机关。
17.执行程序中止。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18.保全措施恢复。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
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
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
依法解除保全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
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19.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
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变更信息,并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
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
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
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20.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
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
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
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
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
部门。
五、破产企业税务注销
21.简化税务注销流程。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
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不
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
由拒绝办理。
六、其他涉税事项
22.支持管理人履职。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
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
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
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
出书面说明,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
23.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
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
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
况通报人民法院。
24.税收政策咨询。
管理人为推进破产程序的需要,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政策咨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可
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政策咨
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5.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此前已经
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
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七、附则
26.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