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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中法〔2023〕28
号
关于印发
《破产案件在不同层级法院合理分配
的规定》、《破产审判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机
制》、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
、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绩效考核办法》
、
《关
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支持重整
企业融资的意见》、《关于建立僵尸企业破产
审判绿色通道的意见》、《破产管理人选人管
理办法》、
《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破
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市两级法院:
现将《全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在不同层级法院合理分配的
规定》、《破产审判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制清算
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绩效考
核办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支持重整
企业融资的意见》、《关于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
意见》、《破产管理人选人管理办法》、《破产管理人分级管
理办法》、《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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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
在不同层级法院合理分配的规定
哈尔滨作为省会城市,依法受理大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执转破案件,案件数量庞大、种类复杂,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
量、审理难度分布不均。为保障有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进一
步整合司法资源配置、匹配破产审判日益高效化、专业化的需
求、更好地维护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破产案件审理,有利于
调查核实债务人资产状况、债权申报等事务。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地方经济影响
较大、债权人较多、案件较为复杂的破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企业破产
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必要
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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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哈尔滨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
法院可以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辖区内具备审理条件
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