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哈中法〔2023〕25
号
关于印发
《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处置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两级法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处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处置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建立健全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解决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
处置、国有资产交接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及司法解释、《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制
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哈尔滨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哈尔滨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共同设立哈尔滨市企业破产
公有住房处置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
领导机构由市中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市国资委分管
发展和改革的领导、市住建局分管房产管理的局领导组成。各
县(区)协调小组的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参照协调小组组建。
协调小组具体负责人为组成部门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根据本规定,编制协调小组通讯
录,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联络人向市中院清
算与破产审判庭反馈,同时通知同级协调小组组成部门。
二、会商机制
协调小组协调破产企业公有住房处置事宜采用联席会议
形式,由协调小组具体负责人共同召集。在企业破产公有住房
处置事项存在争议或重大紧急需临时协调处置时,由市中院或
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在第一时间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相关
破产管理人应当参加。对于各县(区)协调小组无法解决的共
性问题,可分别由各县(区)法院、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和住建
局上报至市中院和市国资委、市住建局,提交市协调小组联席
会议审议、协调。各县(区)法院所承办破产案件中涉及公有
住房处置事项需与本行政区划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住建局
协调工作的,由承办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请市中院召集协调小组
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三、转移交接
(一)原国有改制企业破产的公有住房的转移交接。因公
有住房属于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均
已予剥离,因此,虽公有住房仍登记在企业名下,但不属于改
制后企业的资产。对破产企业名下的公有住房,由审理破产案
件的法院或承接破产事务的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
管理单位联系资产交接,由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接
收或者由其指定单位接管破产企业名下的公有住房及附属设
施,所涉的文件资料等一并移交。
(二)国有企业破产的公有住房的转移交接。国有企业破
产中涉及的公有住房虽登记在企业名下,但公有住房的出售需
符合房改政策,且售房款均需纳入住房基金,故公有住房应不
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承接破产事务
的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联系资产交接,由
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接收或者由其指定单位接管
破产企业名下的公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所涉的文件、资料等一
并移交。
四、配合处置
登记于破产企业名下的公有住房,虽不属于破产财产,但
在破产程序中,如承租人符合公有住房房改政策,且愿意购房
的,管理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向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申请按房改政策购房,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当依
照房改政策及法规办理房改事宜。住建部门应当对管理人及相
关承租人作房产政策辅导和释明,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在承
租人按照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后,由破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
管理单位向承租人出具证明文件。
五、维修资金
接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企业此前按照房改政策出
售的公有住房所交纳且存入住建部门物业管理中心及破产企
业名下账户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与利息,不属于破产财产,破
产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指定相关单位接管,并由住
建部门给予协助。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
由市中院与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协商确定。上级法院或者上级
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