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100/2023-0002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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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黑自然资[2023]26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0-26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自然资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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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 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建商品房 “办证慢、办证难”问题,服务全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在 总结试点城市经验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 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建商品房 “办证慢、办证难”问题,服务全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在
总结试点城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办不了证”的难 点、堵点问题,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 堵点和关键环节,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 产权同步”,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通过信息 共享、再造流程、压缩时限,提升办事效率,构建新建商品房“交 房即交证”长效机制,推动工程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首 次登记“三同步”,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房屋交付同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二、 工作任务
(一)建立机制,明确各方职责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 税务等部门协同推进,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作为申请主体共同参与。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所涉 流程、环节,统筹协调住建、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负责受理开发企业“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 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延伸登记服务,开展预告登记,精简 申请要件,业务合并办理,压缩办理时间;负责推进“多测合一 ” 工作,指导各部门将同步开展审核后的“多测合一”成果上传工作平台,实现部门间测绘成果信息共享。
2.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审核备案,负责新 建商品房预(现)售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将 备案信息实时推送给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竣工 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证(或联合验收意见书)等相关验收信 息实时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并协助做好“多测合一”平台与工 程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负责优化维修资金缴存流程,提供在线缴存的便捷渠道。
3.税务部门:负责优化网上缴税功能,推动全流程网上办税,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相关信息,及时受理购房人的纳税申报,完成税款征缴,向自然资源部门实时推送完税信息。
4.开发企业:以自主申请为原则,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 致后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提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 务申请,并负责完成以下事项: 一是委托测绘公司组织完成测绘 成果、竣工验收并取得测绘成果审核、竣工验收备案证或联合验 收意见书;二是于交房前通知并协助购房人完成税费缴纳、维修 资金交存,不得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和应缴税款资金;三是于交房 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及商品房购买转移登记;四是及时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购房人: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的购房人,向开发企业 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收到开发企业通知后完成相关税费缴纳、维修资金交存。
(二)优化流程,深化信息共享
1.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对纳入“交房即交证”的 新建商品房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深化信息共享,实现业务互通。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 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多 测合一”、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支撑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 审批、竣工验收、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 一网通办”。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纳税申报及完税信息、维修资金交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快推进 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尽快实现身份证明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人口户籍信息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三)协同推进,多措并举实施
大力推行预告登记。新建商品房大力推行预告登记,不动产 登记服务向开发企业延伸,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可同步申请预 告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及时完成预告登 记。申请预告登记时,可同步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登记。
三、工作流程
( 一)建设预售阶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选择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签订预售合同,明确 约定交房时间、条件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条件,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3.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 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主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机构实施房屋面积实测,同时向不动产权籍调查部门申请获取不动产单元代码信息,并将实测结果报送至住建部门审核。
2.开发企业向属地综合窗口或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 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一家牵头、 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完成竣工联合验收。
3.开发企业应确保在交房前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住 建部门建立房屋楼盘表后,将房屋楼盘表信息共享给不动产权籍 调查部门,权籍调查部门出具权籍调查结果,并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三)交房交证阶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税款缴纳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等一并告知购房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 首次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3.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 的,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组织好 现场发证工作;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开发企业提前申请登记办证 的,由开发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自然资源部门利用“互联 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在交房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 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购房群众在交房
现场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或手机 APP 网上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并缴纳税费后,领取不动产电子证照。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登记财产工作专班统筹全省“交房 即交证”改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改革担 当,将“交房即交证”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统筹安排;要建立部门 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 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 通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制定具体任务措施,切实抓好
改革任务落地。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多测合一”改革 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做好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服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做好交房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等,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行为进行监管;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地税 务部门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为购房人申报缴税提供便 利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改 革。各市(地)政府(行署)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有关 政策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以“交 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引导开发企业主动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守建设程序、承担办证义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交房即交证”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
环境登记财产工作任务考核事项,省登记财产工作专班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和标准,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及跟踪调度。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等多种宣传途径,做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宣传推广工作, 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积极性,确保改
革工作顺利推进,为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