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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100/2023-00027 主题分类:
标      题: 对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政策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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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9-28 成文日期: 2023-09-28
关  键 词: 优惠政策,惠企利民,办事指南

对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政策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0-07 14:14: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依据

《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8号)第四条:“依托省支持政策,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0万元。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万元,每个区县(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效期暂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因本条政策依托省支持政策相应条款,如省级政策废止,则本条款另行确定。因此有效期暂定为2023年12月31日)

二、兑现标准

1.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2.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3.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0万元;

    4.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万元,每个区县(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3.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5.企业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二)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含产业活动单位,下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

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4.个体工商户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三)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2.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3.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企业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5.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四、申报材料

(一)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二)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

实行“免申即享”。

        (三)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中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五、申报时间

以下发通知为准。

六、办理流程

(一)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

1.启动。市商务局依据省商务厅通知,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2.申报。入库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3.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新入统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4.公示。各区县(市)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5.资料存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6.市级复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审核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各区县(市)。

7.上报省级复核。拟受奖励企业名单上报省商务厅复核,并以省级复核名单确定最终奖励企业名单。

8.上报请示。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我市财政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9.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省级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二)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

实行“免申即享”。国家统计局批准年度新增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后,由各区县(市)统一汇总上报。

        (三)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1.启动。接到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后,向各区县下发申报通知。

2.申报。新增入统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中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3.审核。各区县(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组织相关专班成员单位对新入统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报送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进行复审。

4.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5.上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审核。

6.资金拨付。待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后,市商务局财政按照省专班《通知》要求兑现资金。

七、联系方式

1.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86776360。

2.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86772556。

3.区县(市)商务部门

道里区:84511633   道外区:57759550

南岗区:53644129   香坊区:51895208

平房区:86518237   松北区:84015829

呼兰区:57321477   阿城区:53753788

双城区:53112798   五常市:53558887

尚志市:56767005   巴彦县:56058955

宾  县:57906600   依兰县:57220079

延寿县:53027700   木兰县:57091233

通河县:57422713   方正县:5712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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